研究生教育网
 首页 | 机构设置 | 管理制度 | 招生就业 | 教学培养 | 学位管理 | 思政建设 | 导师管理 | 资料下载 | 承担项目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文章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管理制度>>正文
西藏藏医药大学博士点培育及建设项目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2021-06-11 18:14  

西藏藏医药大学博士点培育及建设项目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士点培育及建设项目科研资助计划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管理,切实加强资助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我校博士点培育、建设,学科发展等总体部署,编制发布相关科研资助计划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与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共同担任。

第四条 评审专家组重点围绕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算合理性等内容提出评审意见,该意见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处反映,研究生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落实、反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填写《西藏藏医药大学博士点培育与建设、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研究生处审核无误后,双方签订任务书。该任务书将作为经费划拨与使用、项目实施、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的唯一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考核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及时总结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项目研究周期的中端。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填写《西藏藏医药大学博士点培育与建设、学科建设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供阶段性成果附件(如已录用或发表论文、申请或公开专利等),研究生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予以审核,审核结果将作为项目后序经费发放与否的重要依据,对于完全没有开展或与原计划发生重大偏离且无不可抗力因素的项目,予以撤销项目和追缴已发放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研究周期结束时,研究生处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结题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相关论文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由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共同担任。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对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予以通过,并发放结题证书。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列为不通过:(1)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主要任务目标者;(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翔实,材料、数据存在造假行为者;(3)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向者;(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作出说明者;(5)经费使用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者。

第十二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规程、标准、论文、专著、样品等资料,应标注“西藏藏医药大学××年博士点培育及建设资助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项目成果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主要以专著、论文、专利为主。人文社科类项目总经费为5.0万以上须至少发表1篇及以上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总经费10.0万以上须至少出版一本专著,专著字数不少于10万字。自然科学类项目总经费为8.0万以上须至少发表1篇及以上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总经费15.0万以上须至少发表2篇及以上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总经费20.0万以上须至少发表1篇SCI以上论文,至少申请发明或实用型专利1项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人才、对口高校等合作申报的项目成果也必须注明“西藏藏医药大学×××年博士点培育及建设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并且在申请专利、发表文章时实行交叉署名,如外单位合作方署名在前,原则上我校项目负责人为通讯作者,或参与人则排通讯或第二作者。柔性引进人才、对口高校等合作申报项目必须签订课题合作协议书。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博士点培育及建设项目科研资助计划属校级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按《西藏藏医药大学科研经费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项目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经费原则上不得转入合作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主要职责包括博士点培育及建设项目中科研资助计划的发布、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等过程管理服务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原有关规定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西藏藏医药大学

                                       2021年6月11日

 

关闭窗口

高校学院网站  版权所有